《无烟医院建设管理办法》
2026-08-28 17:46 / 院务公开 / 人浏览 最后修改于 2026-08-28 09:46:5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无烟医院建设,营造健康、文明、和谐的就医环境,保障医务人员、患者及家属的身体健康,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烟医院建设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单位全面实行无烟管理,室内工作场所、公共区域及室外场所全面禁止吸烟,任何人(包括本单位职工、患者、家属及来访者)均不得在上述区域吸烟。

第三条 无烟医院建设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全员参与、强化监督”的原则,将控烟工作纳入日常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无烟医院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部署、协调推进无烟机构建设各项工作,为爱卫会下设机构。

组  长:唐笠岷

副组长:魏丽丽  蔡金贞  孟冬梅

成  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爱军  甘明强  石新艳  兰奎旭  刘术臻  刘 霞 

孙迎娟  李月云  李海燕  张杰涛  杨晓霞  胥 朋  曹守根  楚宏硕  鞠国栋  

第五条 在爱卫会指导下开展工作,下设控烟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部,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控烟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组织控烟宣传教育活动;

(三)开展控烟巡查与督导工作;

(四)受理控烟相关投诉与举报;

(五)分析控烟工作情况,提出整改建议;

(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控烟任务。

第六条 各科室(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控烟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本科室区域内的控烟管理、宣传教育及日常监督。

第七条 全体职工均有义务遵守控烟规定,主动劝阻吸烟行为,积极参与无烟医院建设。

第三章 控烟管理要求

第八条 各院区管辖区域内全面禁止吸烟,包括但不限于:门诊、病房、行政办公楼、候诊区、诊疗室、手术室、药房、检验科、会议室、电梯、楼梯间、走廊、卫生间、地下车库、室外场所等。

第十条 禁止在单位内部销售烟草制品,禁止接受任何形式的烟草赞助、广告或促销活动。单位内不得摆放烟灰缸、打火机等吸烟用具。

第十二条 在各院区内建筑楼宇主要出入口或内部显著位置设置统一、醒目的禁烟标识及控烟宣传告示,及时更新相关内容,持续营造无烟氛围。

第四章 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宣传活动,提高职工对无烟医院创建和本单位无烟制度的知晓率,促进无烟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利用宣传栏、电子屏、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载体,面向患者及家属开展控烟宣传,普及烟草危害知识及戒烟益处。

第五章 巡查监督与整改

第十六条 建立控烟巡查制度。巡查内容主要包括:禁烟标识是否完好、是否有吸烟痕迹、是否有违规销售烟草制品、是否发现吸烟人员、各区域控烟责任落实情况等。

第十八条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巡查人员应当场劝阻吸烟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控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青岛大学附属医院

202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