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医保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省医保局《关于重新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78号)、《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8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修订、增加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次《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订和增加医疗服务项目88条,删除医疗服务项目3条;《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订和增加医疗服务项目41条。
二、本次修订和增加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是对《关于取消耗材加成理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字〔2019〕10号)、《关于修订和增加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青医保字〔2020〕1号)、《关于修订和增加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青医保字〔2020〕7号)、《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青医保字〔2020〕9号)的修订与补充,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三、各医疗机构收到本通知后,应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做好本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调整和公示工作。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医疗保障局。
四、本通知自3月10日起执行。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