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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医保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省医保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临时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函〔2023〕3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14日
附件:
青医保函〔2023〕2号-关于转发鲁医保函〔2023〕3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临时价格的通知
鲁医保函〔2023〕3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临时价格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