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医保局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严格贯彻执行。
一、属于“应检尽检”人员,按我市目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
二、第三方机构参照执行。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25日
附件: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9号)